“全权代理” 无法代理特定事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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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咨询:我将一套房屋出租给赵某,但赵某未按时交房租。由于我经常出差,故委托妻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协商,我妻子同意赵某提出的减免部分房租的要求。可法官表示,虽然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但我妻子无权代我免除部分房屋租金。请问“全权代理”不是指“全部代理”吗?

  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依据委托行使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交证据等;第二种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依据委托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进一步明确你妻子的代理权限,授权你妻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否则她无权代你免除部分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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