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借名买房 分手后过户遭拒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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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热恋期,男方全额出资以女方名义买房,尚未办理房产证时二人分手,现开发商将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女方名下,男方请求过户被拒绝,该怎么办?

  2005年,离异后带着孩子生活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刘女士相识相恋。一年后,二人着手准备结婚事宜。

  2007年,张先生和刘女士看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小区一处房产。因张先生有孩子,二人担心重组家庭后产生继承问题,于是商定以刘女士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随后,张先生向房产公司支付47万余元购房款,并交了契税、维修基金。不料,二人后来因琐事分手,购买的房屋由张先生实际使用。

  由于购房时合同由刘女士签订,开发商将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刘女士名下。张先生多次提出让刘女士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均被拒绝。今年4月,张先生将刘女士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明确房屋为自己所有,并判令刘女士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张先生所述属实,但因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是自己,案涉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故仅同意将购房款返还张先生,不同意配合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张先生出资购买,房屋由张先生实际占有使用,刘女士也认可二人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遂作出判决:案涉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刘女士配合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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