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3麻袋硬币 偿还1万元欠款 法院:罚款200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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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案件,1万元欠款,男子万某某却选择“不走寻常路”的偿还方式:用一角硬币和零散纸币凑数还钱……7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万某某因消极对抗执行,被罚款2000元。

  2023年9月,万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万某某一直未履行。今年3月,王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调解,王某某同意万某某一次性给付两万元后了结此案。但万某某表示,当庭只能给付1万元,剩余1万元两天后拿到法院。

  两天后,万某某带了一堆一角硬币以及零零散散的纸币来到法院。看到万某某的行为,王某某十分生气。因清点难度大,无法核实金额,王某某拒绝了之前的和解方案,案件陷入僵局。

  当天下午,执行法官联系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并带万某某到银行进行兑换。执行团队审辅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共10余人经过近3个小时清点,共计兑换纸币8489元,但仍有1400余元硬币未能兑换(其中较多存在污损)。

  法院认为,本案恢复执行后,万某某消极对抗执行,对其用大量硬币支付案款的行为没有合理解释。执行法官向其释明,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执行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鉴于万某某积极还清剩余款项,且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万某某罚款2000元。最终,万某某缴纳了全额罚款。

  法官说法

  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本案中,万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拿大量一角硬币执行,有故意妨碍执行、恶意履行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公共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当事人要理解和配合执行工作,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有类似故意妨碍执行或实施恶意履行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7月13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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