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存量房牵扯多个法律关系,咋回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1
A+ | a生活中,很多借款人为筹措资金不惜与债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债权人,双方约定待还清欠款后再将房屋过户回来。但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借款人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出现借款人有能力还清借款,却发现房屋无法顺利“赎回”的情形。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2月,晋城市的张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张某将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王某,作为对上述欠款的担保。2022年底,张某备好50万元,多次联系王某表示要还款,并要求归还房屋,但遭到王某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官立案审查时,发现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某,房屋设立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对此,王某表示,自己向李某借款,并与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王某2年内还清欠款,房屋再重新过户给王某。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张某申请,法院追加李某为被告。李某到庭后表示,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后,他便用此房屋向银行贷款7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张某认为,王某擅自处置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要求李某和王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待张某结清借款后,王某应该无条件配合并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张某或其指定人名下。由此可见,张某、王某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用案涉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构成让与担保合同关系。而根据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他们两人之间也构成让与担保合同关系。
可王某将案涉房屋让与担保给李某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呢?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王某仅是从张某处取得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并无处分权,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再次将房屋抵押给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同时,李某当庭表示,其知道案涉房屋并非王某的,是他人以担保借款的方式过户至王某名下的,故李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并非善意,所以王某、李某之间的让与担保行为无效。
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张某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应先向王某归还借款。审理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提存申请,并将51万余元的欠款本息缴纳至法院账户,该金额覆盖了张某欠付王某的40万元本金以及部分利息,可以认定张某已向王某履行债务,王某应向张某返还房屋。
对于李某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某银行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将案涉房屋再行抵押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如银行在取得抵押权的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错的,银行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案涉房屋虽设立有抵押权,但仍可以办理过户,张某诉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与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不矛盾,银行的抵押权实现可通过另诉解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王某、李某配合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法官提醒
存量房买卖合同即买卖存量房的合同。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性担保。本案中,在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下,受让人实质仅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法官在此提醒借款人,一定要认识到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的法律风险,切莫图一时便利让自己陷入更大困境。同时也提醒出借方,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6月28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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