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防暑品代替现金损害劳动者权益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A+ | a夏至已至,气温逐日攀升,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话题也随之“热”了起来。
高温津贴,是为了保障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法定劳动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然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高温津贴进行“冷处理”,不发放,或用清凉饮品、西瓜、防暑药物等防暑降温“福利”代替。
高温津贴,能否用防暑降温“福利”代替?
“高温津贴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津补贴项目,而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黄真光建议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发放高温津贴时要在工资条中将该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其已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
有劳动者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
近日,记者在采访建筑工人、网约配送员等户外工作者时发现,不少劳动者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甚至有些对这份“热权益”仍不知情。“我们会开展夏送清凉活动,在施工场地送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品。”对此,某建筑集团华南公司工作人员说。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黄真光介绍,高温津贴属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津贴,有相应的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及约束。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依法寻求救济。高温津贴需要以货币形式(现金)支付。而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一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无强制性规定。
“二者的发放方式也不同。”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补充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而防暑降温费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冷饮、防暑用品等实物形式发放,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但清凉饮料等实物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讨要高温津贴权益也有“保质期”
2015年6月,胡女士入职深圳某儿童床上用品公司,工作岗位为平车车工。2022年2月,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胡女士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关于高温津贴部分,胡女士认为,公司应支付2015年—2020年的高温津贴4500元及2021年的高温津贴1500元。“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工作场所存在降温设备及工作场所温度未超过35℃,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胡女士高温津贴1500元。
“关于2015年至2020年的高温津贴请求,因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法院并未支持。”谈自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高温津贴属于普通劳动争议诉求,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黄真光说。
有无高温津贴与劳动关系相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就业人群中涌现了一大批网约配送员,他们的高温权益也引起关注。
2021年6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的李先生入职某货运代理公司,并注册为某配送平台骑手,次年6月30日离职。2023年1月4日,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同年4月25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300元。
庭审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高温津贴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李先生与货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关于高温津贴问题,法院认为,该公司对李先生没有采取降温措施,而李先生作为骑手,基本处于户外工作。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广州气温一直处于33℃以上,该公司应支付其高温津贴300元。
“针对户外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津贴维权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且属于户外作业的,劳动者关于高温津贴的诉求基本上都能得到支持。”谈自成说。 据6月27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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