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借给饮酒之人驾驶也构成犯罪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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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空都子 巴特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法律要求,也是常识,那么,把车交给喝酒的朋友开,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4月,阿某某与阿某一起喝酒,酒后,阿某某将其摩托车交由阿某驾驶,后两人被温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阿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mg/100ml。

  温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阿某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阿某某作为摩托车实际所有人,明知阿某饮酒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即阿某某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未加制止或提供协助,其行为与直接危险驾驶的行为具有同等的危害。

  最终,温泉县人民法院采纳温泉县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阿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阿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决不能姑息纵容。而以下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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