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遗产申请银行为被执行人 不符合强制执行规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任洪 通讯员 董瑜婷
近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象是乌鲁木齐市某银行。法官仔细审查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发现,乌鲁木齐市某银行并未在王某某等人的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出现,法律文书中也未要求乌鲁木齐市某银行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王某某等人的遗产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状态,导致王某某等人无法取出遗产,于是,便将银行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遗产纠纷案仅是判决被继承人李某某在银行账户中的遗产金额如何分配,并没有要求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所以,从诉的分类角度来讲,王某某等人申请执行一案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故王某某等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执行。
但不予立案执行并不是置之不理,该院执行局干警联系了乌鲁木齐市某银行,详细了解解冻、取款操作流程及所需资料,并告知王某某等人,让其按银行规定准备相应资料。考虑到案件中遗产继承人之间矛盾突出,干警通过多方努力联系上所有继承人,约好时间一同前往银行。在法院监督下,乌鲁木齐市某银行积极配合,顺利将案款全部取出,遗产继承各方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当场分配完毕。
法官说法
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才能申请执行。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确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将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本案中,乌鲁木齐市某银行既不是案件当事人,更不是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案外人,因此王某某等人无权申请执行乌鲁木齐市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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