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遭前东家索赔 法院:未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不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绮 赵鹏
2021年8月,小莲(化名)入职新疆某网络公司(下称“甲公司”),担任某短视频平台带货主播。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4500元,转正后甲公司按月支付基础工资5000元、福利(所在岗位若有绩效考核,绩效及奖金另计)。小莲承诺,严格遵守甲公司规章制度,保守经营、交易、管理、技术等秘密。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载明,如果小莲离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2022年3月,小莲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其2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4600余元。不久,小莲就职乙网络公司,还是担任主播。
同年,甲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小莲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莲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600余元,不支持甲公司其他请求。甲公司不服,于2023年8月将小莲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小莲称,她作为普通主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且其正式担任主播仅5个月,从业期间并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小莲在甲公司工作的时间加上试用期也就8个月,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高级技术人员,甲公司没有对小莲进行业务培训,也未在平台对其投放流量。从小莲的月平均工资7810.48元来看,其并非影响公司销售业绩的支柱型员工。虽然甲公司称小莲可以看到销售数据,但公众亦可通过查询获得该数据,其不具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条件。
综上,甲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小莲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扩大了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解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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