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团建费被辞退 员工将公司告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3
A+ | a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管理技术工作,与公司先后签订3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7年1月9日。
双方约定将保密协议、廉洁从业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李某签字确认。其中,廉洁从业承诺书上载明“不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往来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人员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内容。
2022年7月20日,某公司以李某存在违规违纪事项为由,向其发布停职处理通知,次日对李某予以停职。2023年4月10日,某公司向李某发送《奖惩结果告知书》,载明李某在职期间以团建费名义向审计单位收取评选奖金,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拟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同年4月18日,某公司向李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自该日起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收取的团建费由部门支配使用,并未私下收取,于是将某公司诉至定海区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万余元。
某公司称,其于2022年7月收到关于李某的匿名举报。经了解,查明李某存在收受业务单位金钱、烟酒等违规违纪行为,因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廉洁从业承诺书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李某亦签字确认,可他在岗期间的违纪行为明显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在公司要求其配合调查期间,矢口否认其违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某公司基于李某的违规行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6月12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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