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要债证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当前,电子数据已成为诉讼不可忽视的证据形式。那么,涉及借贷问题时,电子形式的借条能否作为要债证据?
2021年7月,阿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热某7000元。由于双方身处异地,热某手写了一张借条并拍照发给阿某。借款到期,阿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12月将热某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阿某将他与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借条照片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审理该案的巴楚县法院英吾斯塘人民法庭法官阿力木·阿吾提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图片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阿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手机,可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借条电子照片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阿力木认为,阿某、热某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热某应按约履行偿还本金义务。
最终,法庭支持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热某向阿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8000元。
法官提醒
虽然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更为确凿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仅有电子数据不足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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