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骑电动车撞上路边加水车辆 法院: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追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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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某某在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某路段经营加水店,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此处,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加水,未成年人王某某(未满16周岁)骑无牌两轮电动车撞上尹某的车后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尚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事后,王某某的父母将尹某、尚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98万元。

  法院认为,未满16周岁的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而尚某某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是导致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并且交管部门认定尚某某与尹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又因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近日,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须年满18周岁。

  本案中,王某某未达到准驾年龄骑车上路,引发事故,让人叹息。尹某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尚某某占道经营,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主张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人民法院会支持。 据6月11日《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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