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为继承养母遗产起诉18名代位继承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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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一生未结婚生子,虽收养了一名养女,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过世前,老人未立遗嘱,她留下的房产养女能继承吗?近日,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调解这样一起纠纷。

  女子普某某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1981年,普某某收普某为养女,同年,普某的户口被迁移至普某某的户头,但二人未办理收养手续。

  1995年,普某某与丈夫出资购买了位于牟定县龙川市场的1幢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普某某名下。此后,普某一直照顾普某某至其离世。

  2012年,普某某去世,因未办理收养手续,登记在普某某名下的房屋不能过户到普某名下。

  普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其未立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普某将18名代位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普某某名下房屋归其所有。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18名被告均认可普某某与原告普某的收养关系,且认可原告普某对普某某尽了赡养义务。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18名被告自愿放弃普某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归普某所有。 据6月7日《云南法制报》

  延伸阅读

  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确立直接影响到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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