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驾两人获刑 系危险驾驶罪共犯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任洪 通讯员 魏馨雨
近日,兵团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酒后驾车违法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驾驶人塔某与车辆所有人阿某拘役一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
2月的一天,阿某、塔某和朋友聚餐至次日凌晨,席间喝了不少酒。饭后,塔某觉得自己还比较“清醒”,于是开着阿某的车将朋友送回家。当返回聚餐处,看着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阿某,塔某又心怀侥幸搭载阿某开车上路。
刚出发没多久,塔某酒精上头,头晕目眩中驾车撞向路旁的电线杆,造成阿某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民警勘查,发现塔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
案件报请和田垦区检察院后,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塔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阿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保管和使用人,明知塔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塔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的行为。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然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也知道酒驾将面临严厉处罚,甚至要负刑事责任,会给自己、家庭、他人、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甚至劝驾驶人饮酒,或默许他人酒驾,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留下的将会是终生的悔恨。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 新疆为农村公路立法 建好用好各族农民的致富路幸福路
- 低空经济 振翅高飞——新疆积极打造通用航空产业新赛道
- 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乌兹别克斯坦锡尔河州州长马赫穆达利耶夫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