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要承担分公司债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2023年,家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的张某与石河子市某公司设在乌尔禾区的分公司签订粉煤灰供需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供应粉煤灰,并负责将粉煤灰送至指定地点。之后,张某交付了价值4万余元的货物,却迟迟未收到货款。
今年1月,张某将某公司及其分公司一同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被诉后,某公司提出,应由分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重要的商事主体和诉讼主体。生产运营中,公司因发展业务和扩大规模往往需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资格。
但对于分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 某公司为独立法人,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有两种承担方式:1.全部由公司承担;2.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公司承担。虽然分公司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但本质不变,即公司需承担兜底责任,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4万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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