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黄瓶酒却收到红瓶酒,经营者涉嫌欺诈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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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民李某在某超市网店下单购买某品牌黄色瓶装的500毫升52度白酒4瓶,线上支付1436.17元。收到订单后,某超市通过同城配送的方式将货物送到李某手上。

  李某签收后发现,收到了8瓶红色瓶装的500毫升52度白酒,这与自己下单的白酒外观不一致。随后,李某在某超市所在的网购平台搜索,发现红瓶装白酒的单价低于黄瓶装白酒。

  李某要求某超市退还差价,遭到拒绝。因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今年3月,李某以某超市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按照购买金额给予三倍赔偿。

  庭审中,某超市辩称,关于李某提出的以次充好问题,实则是因为涉案的白酒厂家更换了包装,白酒的纯度、口感、酿造方式均无任何区别;购买4瓶实际收到8瓶,则是因为店铺当时正在做“买一赠一”的推广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的白酒存在质量问题,其提出的“红瓶装白酒的单价低于黄瓶装白酒”的理由,经庭前调查发现并不存在,两种白酒的价格相同。法院向白酒生产厂家咨询得知,黄瓶装白酒2022年时就已在官网下架,目前销售的只有红瓶装白酒。因涉案产品仅更换包装,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某超市对网店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更新商品图片,导致李某产生误解从而引发此次纠纷,也有一定过错。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超市退还李某购买白酒的货款。

  法官说法:

  如果某超市有黄瓶装白酒,却以黄瓶装白酒的名义故意向消费者销售红瓶装白酒,那么即便两种酒的品质相同,经营者仍构成欺诈行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食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但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应规定、合同、单据、检验报告等文件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并无欺诈的故意,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超市销售的白酒是正品,没有缺失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等来源信息,仅更换了包装,未破坏产品品质统一性,因此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某超市未及时在其网店商品页面更新包装更换后的商品图片,导致消费者购买时产生重大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经营者在遇到产品包装更换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商品图片,或在详情页注明,以防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购买页截图,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可要求经营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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