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沦为“蛀虫” 新疆一男子获刑4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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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国企管理人员在企业发展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但有些心术不正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钻市场的空子,通过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牟取私利。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魏雪莉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案件。身为企业高管的张钧(化名)因一己私利,不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非法经营牟利,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张钧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1万元。

  张钧先后担任某国企新疆分公司行业客户部门副总经理、互联网发展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13年至2019年期间,张钧分管公司物联卡等业务。

  工作期间,张钧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以其实际经营的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其所在国企某地州分公司签署物联网服务协议,申请了2.5万张支持4G网络的物联网卡,转售给新疆某信息技术公司等4家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76万余元。

  2016年3月至5月,张钧以其实际控制的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与该国企某地州分公司签订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申请了14万张物联网卡。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上述网卡产生流量使用费共计29万余元,其未向该国企某地州分公司缴纳。为免缴该笔费用,张钧利用职务便利,谎称信息科技公司已经倒闭,并出具材料,安排该国企某地州分公司负责人曾乙(化名)将这笔费用以坏账损失的名义进行财务核销。

  此外,在2013年至2017年间,张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4家有业务来往的公司在承揽项目、购买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75万元。

  2023年11月30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钧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骗取免除其本人实际控制公司的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的目的,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数额巨大的好处费,分别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结合张钧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和悔罪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发现,张钧所在的某国企新疆分公司存在廉政风险防范不足、审核审批流程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法院特向该国企新疆分公司发出《关于规范企业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制定完善合理的企业竞业限制规定,设立对工作人员违规从业的排查和监督机制,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自身廉洁性。

  记者有话

  国有企业多涉及重要行业,事关国家人民公共财产和权益,有着严格的竞业规则。作为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以谋取非法利益。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任何人都不能把权力当作牟取私利的筹码,否则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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