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青山”交易引发纠纷 法院支持种植户追回尾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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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2021年11月,杜某某与全某某达成“买青山”合作意向,杜某某求购全某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的萝卜,双方签订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全某某将其种植的39.5亩白萝卜以每亩92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杜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18万元,在接收第二车萝卜期内结清货款;签订合同之日起,全某某要负责管理好萝卜,保证萝卜不受病虫害影响;杜某某在2022年1月22日前必须收完萝卜,如未收完,视为杜某某自愿放弃。

  自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萝卜,杜某某予以拒绝。2022年1月11日之前,杜某某在与全某某的微信聊天中认可案涉萝卜是“好萝卜”,称未接收萝卜是因为运送萝卜的冷藏车因道路原因进不了装运萝卜的场地。2022年1月15日之后,杜某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后双方诉至法院,杜某某请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全某某返还已给付的定金及预付款,全某某则反诉请求杜某某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当事人双方未能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也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萝卜的合同义务,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萝卜构成违约,判决杜某某清偿全某某剩余萝卜款并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3月2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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