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生悲 “同桌的你”要担责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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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因推杯换盏酿成伤亡事故后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共饮者是否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两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醉了无人管,酒友“没醒来”

  法院判决:共饮者担责5% 餐饮店经营者担责20%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那娜 赵祺 王宁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同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几名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年7月,小杜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康康、窦杰。一天,双方洽谈完业务后,小杜在某餐饮店宴请2人。其间,3人喝了不少酒。

  饭局结束时,小杜已处于醉酒状态,康康和窦杰结账后各自离去,将小杜留在餐饮店。

  “那天我用小杜的手机拨打了备注‘玫瑰’的电话号码,是位女士接的,我说明了情况,请她过来接人。可她说小杜酒量好,让他酒醒后自己回家。”餐饮店经营者唐明和李泽回忆当时的情景。

  唐明和李泽没有将不省人事的小杜妥善安置,而是叫人将其抬出餐饮店,放置在门口角落。

  之后,路人报警,民警赶到时发现小杜已死亡。后经鉴定,小杜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2023年9月,小杜的亲属将康康、窦杰、唐明、李泽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饮店视频资料,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康康、窦杰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小杜起身时明显出现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状态,康康、窦杰却将小杜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可见,两人未尽到共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应当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唐明和李泽没有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让店员将醉酒的小杜抬至店外,未履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饮酒是一种主观行为,小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应有明确认知。小杜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小杜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康康、窦杰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赔偿4.1万余元;唐明、李泽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6.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女子为发泄情绪与7人饮酒后死亡

  家属索赔30万被驳回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3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女子为发泄情绪发朋友圈邀约喝酒,后醉酒窒息死亡,家属将7名共饮者告上法庭索赔30万被法院驳回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女子郭某为发泄情绪,联系赵某一起喝酒并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寻找一起喝酒的人。王某看到后作出回应。晚间,王某召集其他4人与郭某、赵某同桌饮酒。

  而后,郭某与赵某离开前往另一饭店继续喝酒,途中联系郜某。3人喝酒过程中,郭某呈现醉酒状态。赵某、郜某将郭某送回家中交由其丈夫照看。

  郭某丈夫见郭某入睡,便与朋友外出散步一个半小时。回到家,他发现郭某出现异状遂送往医院,后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亲属将当晚与郭某共同饮酒的7人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两次饮酒期间7名同饮者有对郭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第一次饮酒期间,郭某行动正常,并未处于醉酒状态。第二次饮酒期间,在郭某出现醉酒状态后,共饮者赵某、郜某将郭某送回家,并联系了郭某丈夫才离开,已经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7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反观郭某作为成年人,为发泄情绪过度饮酒,积极追求醉酒的结果,让自己陷入危险的状态,进而造成窒息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丈夫在郭某醉酒后对其疏于照顾,导致郭某窒息死亡,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对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3月28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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