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一倒手 百万利息进口袋 男子因高利转贷获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8
A+ | a本报木垒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俞天泉)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给他人,以牟取利息差,此举看似精明,实则隐藏巨大风险,并触犯法律。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9.8万余元,上缴国库。
2016年7月14日,赵某以装修酒店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年利率为7.125%,贷款期限5年。
该笔贷款未被赵某用于装修酒店,而是陆续借给朋友李某使用,约定月息为25‰,李某每月向赵某侄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利息。2018年4月19日,赵某向某银行结清该笔贷款本息,通过高利转贷方式违法获利100余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其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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