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 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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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热班·图尔迪

  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吗?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

  2021年,木某与阿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2022年,木某与阿某协议结算后,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写明阿某欠付木某利润3.5万元,阿某的朋友买某在该还款协议中的“欠款人”处签名。木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于2023年12月将阿某、买某诉至伽师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某、买某支付利润3.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买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对欠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木某以买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为由,要求买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买某未到庭,亦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某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应当知道在欠条上的欠款人处签名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愿意对欠条确认的欠条承担还款责任,故认定买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近日,法院判决,阿某与买某承担连带责任,向木某支付利润3.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结合第三人签字的协议内容、签字的位置、有无身份表示等综合判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买某在还款协议中的欠款人处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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