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彩礼 “登记后给付”成焦点 法官:彩礼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7

A+  |  a

  彩礼可能在结婚登记前给付,也可能在结婚登记后给付。结婚登记以后给付的彩礼,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丹

  家住库尔勒的小王和小董于2020年7月登记结婚,2020年12月举办婚礼,2021年5月生育一子。

  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在孩子的教育方面小王和小董产生分歧,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小董遂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

  2023年8月,小董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小王同意离婚,但提出双方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前几天,自己向小董及其父母给付彩礼16万元。小董存在个人账户的10万元彩礼,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此,小董不认可,她表示16万元是小王给自己的彩礼,其中6万元已用于举办婚礼时的支出,剩余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剩下10万元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彩礼是登记结婚前给付还是登记结婚后给付,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董将10万元彩礼存于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内未将该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也明确不同意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双方已结婚3年有余,育有一子,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小王要求分割小董名下1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