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 由所有权方补偿另一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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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刘某咨询:婚前我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妻子与我共同还贷,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现在,我与妻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我主张拥有此套房产的所有权,对方表示同意,但要求将婚后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分一半给她。我不打算卖房,房价上涨也没有得到实际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晓法:她的要求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房产首付部分和尚未还清贷款部分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客观存在,离婚后房屋归你,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这一增值与对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所以,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带来的收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收益。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霖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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