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捡到14万元项链又丢弃 怎么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7
A+ | a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失物纠纷:一对情侣捡到价值14万元的项链后又丢弃,被失主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2022年8月,贾某购入一条定制项链,价值逾14万元。2023年10月,贾某不小心将佩戴的项链掉落在某商场扶梯口。当天,林某及其女友途经时发现遗落的项链,随即捡走。贾某发现项链遗失,便前往派出所报案。
据派出所询问笔录,林某称,刚开始看到遗落的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材质,就带走了。但回家仔细辨认后又认为不值钱,便随手扔进小区草坪里,最后被他人捡走。林某及其女友认为,不能证明案涉项链为贾某所述品牌,不认可贾某主张的项链价值。林某及其女友提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
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及其女友返还项链。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拾得项链后丢弃是否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林某和女友拾得项链后,本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可二人却私自将该项链带至家中,并自认已将项链丢弃在小区草坪。现有证据证明,他们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项链灭失,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林某及其女友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二是丢失项链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表示,贾某提供的关于案涉项链价值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能够证明贾某为购买该项链花费了142400元。但考虑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从国外代购,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已佩戴一年有余,亦存在折旧。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林某及其女友应当赔偿贾某损失45000元。
对此,贾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因拾得遗失物又随意处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少见。
今年1月,湖北省一名3岁男童捡到价值3万元的钻戒后带回家,当玩具放嘴里玩。男童父母认为该动作较危险,便将戒指丢掉。失主李女士在查询视频资料后发现被该男童捡到,于是找到男童父母,让其归还戒指。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男童父母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张某捡到一枚钻戒,认为是假的,便随手丢弃。失主王某报警,调取视频资料后发现是张某捡走了钻戒,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证实钻戒为真的,于是判决张某赔偿王某4.6万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奇敏表示,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如遗失物价值数额达到各地规定的标准且权利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拾得人还可能根据财物价值及行为恶劣程度的差异,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中,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2月26日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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