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庭上出示伪造证据 被罚5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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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祖丽批亚·喀迪尔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当事人朱某故意伪造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2023年10月,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姜某和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借款本金4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在同年12月的庭审中,姜某和郭某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朱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属于互为帮忙的拆借,且其转出金额已超出对方转入金额,并提起反诉,主张姜某、郭某向其支付欠款79.4万元及利息。为证实其主张,朱某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姜某和郭某不认可该证据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录音系“经过编辑处理形成”。

  喀什地区中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且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故依法判决朱某向姜某、郭某偿还借款本金425万余元及利息。

  同时,法院认定朱某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并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事后,承办法官对朱某进行了普法教育,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朱某也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缴清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院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能伪造虚假证据妨碍法院审理。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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