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鲜有来往 子女也要承担赡养义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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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古力巴哈尔·买买提江

  “10年前,父亲抛下我和母亲,从此很少走动,现在他老了,想起来要赡养费了,凭啥?”2月2日,博乐市市民王某对博乐市人民法院法官说。

  原来,王某和父亲老王因赡养费纠纷对簿公堂。

  2014年,王某的父母离婚,当时的王某已经成年,后王某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

  多年来,父亲与她们来往甚微。如今,70多岁的老王身患疾病,没有固定住所,靠3000多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老王向王某多次寻求帮助,均遭到拒绝。

  2月,老王将王某起诉至博乐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每月向其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有让双方打开心结,方能真正化解矛盾。”该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孟明说。

  结合老王的经济收入和身体状况,孟明从情和法的角度疏导王某,让其明白赡养父母不仅是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最终,王某同意每月支付老王500元赡养费,愿意与其保持联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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