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聘用”实为“挂证”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庞海花
一直以来,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建筑市场非法“挂证”现象屡见不鲜。“挂证”人员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挂证”单位索要证书使用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是二级建造师,2019年5月30日,他与某企业签订《临时聘用协议》,约定该企业聘请赵某为其办公楼工程项目经理,使用赵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项目结束,赵某履行协议内容直至项目完工并检验合格,工资为1.2万元/月。
协议履行期间,赵某仅配合在相关手续、资料上签字盖章,不受某企业考勤限制,某企业也未给其缴纳社保。办公楼完工后,因种种原因至今未验收。其间,某企业支付赵某工资18.2万元后,自2021年1月起,再未向赵某支付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赵某将某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临时聘用协议》,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聘用协议》并未对劳动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进行约定,赵某只是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相关法律不允许。故法院判决《临时聘用协议》属无效合同,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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