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1
A+ | a买房被指“跳单” 应否支付费用
哈密市曾先生咨询:我舅舅通过中介看了房,但是后续他和房东直接联系,双方谈妥交易条件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和过户手续。现在,中介认为他属于“跳单”,要求他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请问,我舅舅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你舅舅作为委托人享受了中介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工作地点变动 员工能否拒绝
库尔勒市陶先生咨询:根据办公需要,公司将搬迁至5公里外的地点办公。我们将搬迁通知提前告知员工后,有一名员工表示,这属于合同内容变更,拒绝到新地方上班。请问,工作地点变动,员工能拒绝吗?如果该员工在公司搬迁后不到岗,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旷工天数,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晓法:用人单位作为经营主体,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依法应受保护。对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调岗行为,劳动者应服从安排。你们公司根据办公需要变更上班地点,且两者之间距离只有5公里,属于合理变动。公司提前通知了员工,如果有员工拒绝到岗,公司应当先书面通知其到岗,并告知不到岗的后果。如果员工持续旷工,公司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并依据《员工手册》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由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革辉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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