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不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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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21年4月,魏某无证驾驶小轿车在上海市某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上海市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魏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无证驾驶行为,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履行完毕后,将魏某诉至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为车投保本意分担风险,但投保人因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投保人依法追偿。

  原告诉请魏某偿还垫付赔偿款5.8万余元的请求,浚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意味着不担责。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并非是让存在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如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追偿。 据1月15日《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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