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完外卖肠炎发作 商家不认账 法院:餐馆提供问题食品应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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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陈晓静
时下,依靠外卖解决一日三餐,已成为年轻人的生活常态。然而,外卖食品安全“翻车”事件屡见不鲜。呼图壁县居民李先生吃完外卖顿觉身体不适,不得已入院治疗,面对此情况,他该如何维权?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3年6月的一天,李先生通过某平台订购了某餐馆的回锅肉。饭后,他腹部剧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为急性肠炎。治疗过程中,李先生共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入院当日,李先生将某餐馆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被投诉餐馆卫生不达标,遂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决定。之后,李先生多次向某餐馆主张赔偿,均遭到拒绝。2023年8月,李先生以某餐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为由,将其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餐费,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某餐馆负责人辩称,李先生肠炎发作并不一定系回锅肉导致,他没有将剩余食品送检,无法证明外卖食品存在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餐馆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且卫生,李先生提交了订餐时间截图,餐品食用后身体不适,也与平台客服进行了沟通,并保存了聊天记录。作为消费者,李先生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举证责任。某餐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餐食无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呼图壁县法院认为,李先生食用某餐馆的食品和其肠炎发作存在因果关系,有权要求某餐馆赔偿。2023年11月30日,法院判令某餐馆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
某餐馆不服,上诉至昌吉州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施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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