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经理骗走58万元 公司向员工索赔 法院:公司制度存漏洞承担主要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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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何晓茹 黄丹

  “小刘,现在往这个账户上转58万元,转好了发回单,手续我后面补上。”看到“公司总经理柳某某”发来的QQ信息,出纳刘某按其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58万元。却不想,她因此背上一场官司。

  2021年6月的一天,喀什市某公司投标专员兼人事专员黄某收到“公司总经理柳某某”发来的电子邮件,对方要求其提供一份最新的员工通讯录。黄某立即向其发送了一份员工通讯录,并按照对方指令邀请刚入职一个月的出纳刘某加入某QQ群。

  刘某加入QQ群后,“公司总经理柳某某”@刘某,让其向一个第三方账户转账58万元。刘某看到群里其他账号的昵称均为公司同事的姓名,便没有生疑,向第三方转去58万元。

  公司总经理柳某某的手机收到转账信息后,立即找到刘某询问58万元的转账事由,刘某这才发现不对,与柳某某核对QQ号后才意识到遇到诈骗团伙了,而此时QQ群也已解散。柳某某立即报警。

  2023年3月,柳某某将刘某和黄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公司损失58万元及利息3万元。

  刘某辩称,公司的损失属于刑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挽损和追赃,请求法庭终止本次审理或驳回公司对她的起诉。

  “该公司被诈骗的刑事案件与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刑事案件虽已立案,但并不涉及对两名被告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公司有权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解释。

  那么,两名被告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庭认为,刘某作为财务人员,应较常人有更高的警惕性及审慎义务,但她在QQ群中接到付款指令后,未经核实就将款项转出。而黄某在未核实确认对方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将公司员工的通讯录发出,导致公司人员信息泄露,且由她通知刘某加入QQ群,最终引发后续一系列被骗的情况,她的行为也是引发此次财产损害的起因。

  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都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某、黄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在财务审批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存在漏洞。刘某在无人监督审查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将大额资金支出,也印证了这一点。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对此次诈骗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和黄某分别承担损失的15%即87000元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喀什市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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