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减负 让彩礼归于“礼”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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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工作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如何返还的难点,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1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酌情返还彩礼
2020年9月,王某与李某(女)登记结婚。王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给付李某彩礼18.8万元。李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王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请求李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家庭情况,王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判决李某返还彩礼56400元。
【典型意义】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2 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给付的彩礼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 办理结婚登记仅短暂同居,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给朱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6万元作为彩礼。后因双方筹备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3个月。离婚后,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判决返还彩礼80万元。
【典型意义】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4 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法院认为,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典型意义】
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据12月12日《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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