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将共有房屋过户给儿子 继母有权索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田志科 玛迪娜
丈夫去世前将夫妻共有房屋悄悄过户给儿子,继母还能将房屋要回来吗?明知房产归继母与父亲共有,儿子仍然购买,这份房产转让合同有效吗?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秦兰(化名)和老顾是二婚,婚前,老顾有一子小顾。
2000年1月,两人结婚后共同购买了塔城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登记在老顾名下。
2020年,老顾和儿子编造其“丧偶”的事实,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将某小区住房变更至小顾名下。
2022年1月,老顾去世,小顾更换该房屋门锁,导致82岁的秦兰无处可住。
多次协商无果,今年2月,秦兰将小顾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顾与老顾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争议房屋系秦兰与老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老顾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可他在未征得秦兰同意的前提下,与小顾虚构事实,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秦兰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小顾与老顾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小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塔城中院审理认为,小顾既没有证据证明该交易征得了房屋共有人秦兰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秦兰知道老顾出售共有房屋,因此,老顾以个人名义转让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损害了秦兰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
同时,小顾明知该房屋是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还故意向房产部门隐瞒事实真相,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塔城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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