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6
A+ | a楼梯昏暗致顾客摔伤 酒店应赔偿
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咨询:我在某酒店住宿时,因酒店未开启楼梯灯,导致我下楼梯时摔下来,造成腰椎骨折。我可以向酒店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的遭遇除主观原因外,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一大因素,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被朋友出租 房主可索要收益
乌鲁木齐市民李某咨询:我有一处长时间未入住的房产。近日,我去查看房屋时才知道里面居然住着一名男子。经询问,是我的一个朋友将房子租给该男子,而他已经将房租交给我的朋友。我可以向我的朋友主张租金收益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你的朋友无权出租你的房屋并收取租金,他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你可以依法向你的朋友主张因不当得利产生的租金收益。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麓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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