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假案 引出一连串官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田志科
“110”报警电话是群众遇到危难时的重要求助途径,也是公安机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快速通道。可乌苏市男子翁某因为经济纠纷捏造事实谎报案情,最终受到处罚。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2月25日,翁某向乌苏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车辆及车内1万多元现金被盗。
乌苏市公安局调查发现,翁某知道车辆是被朋友杨某开走,为要回车辆,报案谎称车辆丢失,误导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乌苏市公安局以翁某谎报案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翁某不服,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乌苏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翁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乌苏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利用公安机关出警,来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法院认为,乌苏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翁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4月,乌苏市法院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翁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谎报案情。
法院认为,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或报告事实上不存在的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造成警力资源浪费,影响正常依法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翁某与杨某是多年朋友,且存在经济纠纷。翁某明知车辆被杨某开走,要求其归还被拒绝。为了把车拿回来,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车辆被盗,并且在报案时未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为此公安机关启动相应的执法程序,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影响正常的依法办案。因此,认定翁某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谎报案情。
8月30日,塔城地区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谎报案情(警情)、骚扰110有什么危害?
谎报案情(警情)、骚扰110会使警方浪费时间、财力及人力。更重要的是,使真正身处危难情形需要紧急援助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援。
谎报案情(警情)有什么后果?
谎报案情(警情)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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