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哄闹法庭被司法惩戒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古丽米热·阿布力孜)法庭是神圣、庄严的审判场所,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男子伊某处以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司法惩戒。
3月13日,乌市天山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案件内容争议很大。休庭期间,原告与被告因案件发生争论,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儿子伊某(案外人)突然冲进法庭,大声辱骂被告,恶意发泄情绪,哄闹法庭。审判人员对伊某进行多次制止,伊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越闹越凶,甚至打砸法庭内的办公设施。
审判人员立即通知天山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到场后对伊某哄闹法庭的行为进行训诫和制止。伊某依旧情绪激动,继续哄闹法庭。
伊某的行为严重损坏法庭办公设施,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山区法院依法对伊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伊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未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
乌市中院经复议,驳回伊某的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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