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签独家代理又反悔 服务费谁担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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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独家VIP房代理合同”纠纷。
李女士计划出售名下一套103.65平方米的房产,为快速成交,李女士联系了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经纪公司”)。该公司业务员丁某得知李女士不愿让家人知晓售房事宜后,推荐了独家代理模式,承诺由公司全权负责房屋推广、带客户看房等事宜,无需李女士操心。
基于对丁某服务态度的认可,李女士未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便签订了《独家VIP房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底价62万元,代理期限6个月(2025年4月11日至10月11日),其间,李女士不得单方终止委托、自行售房或委托其他房产经纪公司,否则需按底价2%支付服务费,即1.24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频繁接到购房者及其他房产经纪公司的咨询电话。更令她不满的是,其在某城、某贝网等平台发现某房产经纪公司发布的房源报价仅为61.5万元,低于约定的委托底价。李女士要求解除《独家VIP房代理合同》。某房产经纪公司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须支付1.24万元服务费。
“刚履行7天就要付万元服务费,这太不合理了!”李女士坚决拒绝某房产经纪公司的索赔要求,她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存在乱报价、泄露个人信息等诸多问题,导致自己不断收到各种房屋买卖咨询电话,生活受到打扰,某房产经纪公司违约在先,且在李女士刚提出解除合同时,丁某曾口头承诺无需支付违约金。
某房产经纪公司反驳称,合同签订后,其已积极履行义务,通过多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多次组织客户看房,并已对接意向客户,李女士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违背契约精神。因协商无果,某房产经纪公司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服务费及律师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独家VIP房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李女士提出的“某房产经纪公司违约在先”的主张,根据一般人认知理解,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沟通与调整是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协商范畴,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为李女士单方解除合同且免除责任的合法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结合本案实际,某房产经纪公司在7天履约期内确实提供了房屋推广、信息发布、带客户看房等服务,其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但合同约定的2%服务费与实际履约程度、服务成本明显失衡,若全额支持则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实际付出、履约时长、李女士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元。 据5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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