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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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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0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花、保证人新疆美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028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05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6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58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10195.43元、利息4541.06元、罚息86.04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2号

  借款人(抵押人):潭兵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洪芳

  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潭兵、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洪芳、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78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22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254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02423.75元、利息1143.45元、罚息14.9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西证执(核)字第9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巴拉提(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607101932)

  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巴拉提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8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8Q124085648345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迪力·巴拉提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借款壹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并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8109号]。

  截至2025年7月10日,上述贷款逾期17天,已构成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阿迪力·巴拉提偿还截至2026年4月16日的借款本金173151.51元、利息3051元,罚息65.6元,总计176268.11元。自2026年4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发英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晓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发英、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晓莉、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0757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29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11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7795.87元、利息3050.59元、罚息337.4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康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4197309270014)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平(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112250864)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710108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07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25000元整,贷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5年10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6年3月2日,已累计6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3月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2530.92元、逾期利息1802.56元、逾期罚息237.49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94570.9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3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5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广道 (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605101059)

  我行于2018年6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广道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983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6月11日起至2048年6月10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肆仟元整(284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2051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广道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广道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983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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