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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6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8年12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红、保证人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12008100768130301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8)新乌证内经字第00950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08年12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138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5875元、利息318.59元、罚息20.4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59号
借款人:马洪斌
共同还款人:丁黎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24日与借款人马洪斌、共同还款人丁黎签订编号为60062015130050131801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87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5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06236.01元、利息26717.97元、罚息2056.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46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利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杨秋月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9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利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杨秋月、保证人乌鲁木齐昌盛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1202010102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5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6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9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51165.16元、利息9667.92元、罚息165.34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6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0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艳签订编号为60102018100203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2331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4日向贷款人借款55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76419.12元、利息5443.4元、罚息112.18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48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钰签订编号为60102018100211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12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15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9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62948.91元、利息818.94元、罚息30.9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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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梦凡(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312250211)
我行于2020年5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梦凡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7296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7296
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起至2050年5月19日止,贷款金额玖拾染万元整(97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6月4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梦凡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梦凡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7296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7296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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