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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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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萨拉木·麦麦提(男,2000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2200011084611):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5年1月20日签订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5二手267号;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74号],借款金额:叁拾陆万元。贷款发放后,你已连续10期、累计12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1日,你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358265.51元、利息10020.4元,本息合计368285.91元;自2026年3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米吉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00618233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苏比努尔·艾买提(女,199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902102406):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5年2月24日签订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5二手778号;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56号],借款金额:柒拾陆万元。贷款发放后,你们已连续6期、累计10期未依约还本付息,银行已向你们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3月1日,你们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752777.26元、利息10795.44元,本息合计763572.7元;自2026年3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1、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麦麦提艾力·图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860716223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3年11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11224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3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图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肆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53年12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4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22799.37元(肆拾贰万贰仟柒佰玖拾玖元叁角柒分)、利息8304.47元(捌仟叁佰零肆元肆角柒分),本息合计431103.84元(肆拾叁万壹仟壹佰零叁元捌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朱志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41108021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7425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655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朱志明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51年12月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6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25930.22元(伍拾贰万伍仟玖佰叁拾元贰角贰分)、利息9980.39元(玖仟玖佰捌拾元叁角玖分),本息合计535910.61元(伍拾叁万伍仟玖佰壹拾元陆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扎拉马提·白先阿洪(女,公民身份号码:653023198210200620)

  阿不米提·阿不来克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810803003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3年2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02137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7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扎拉马提·白先阿洪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伍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88个月,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47年2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10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9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16151.77元(伍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壹元柒角柒分)、利息15279.41元(壹万伍仟贰佰柒拾玖元肆角壹分),本息合计531431.18元(伍拾叁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壹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1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吐尔地艾力·艾撕拉吉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710040471):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2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4002324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1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吐尔地艾力·艾撕拉吉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捌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54年2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9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868363.63元(捌拾陆万捌仟叁佰陆拾叁元陆角叁分)、利息22875.47元(贰万贰仟捌佰柒拾伍元肆角柒分),本息合计891239.1元(捌拾玖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元壹角)。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龚前前(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404062364)

  抵押人:孙文帅 (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209153738)

  我行于2021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龚前前、抵押人孙文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808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起至2051年2月28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0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77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龚前前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龚前前,抵押人孙文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1808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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