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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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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号、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022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3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01523.31元、利息2722.52元、罚息83.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8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凯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凯签订了编号为60042016100153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62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10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874895.46元、利息11121.44元、罚息145.4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1月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4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蕊贤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岳欣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蕊贤、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岳欣、保证人新疆保利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010007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68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1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4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新疆保利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45393.72元、利息2751.89元、罚息22.4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9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9月8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6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祎、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310050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42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7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33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0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52724.11元、利息4156.8元、罚息77.2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1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2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智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平家欢
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3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智军、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平家欢、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8201910009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32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558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00341.79元、利息6877.93元、罚息129.7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外力·艾尼(公民身份号码: 653021198608100213)
抵押人:米娜瓦尔·阿不里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702030885)
我行于2023年7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外力·艾尼及抵押人米娜瓦尔·阿不里克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8045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3年7月17日我行给借款人阿不都外力·艾尼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起至2043年7月1日止。此笔借款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3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阿不都外力·艾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外力·艾尼及抵押人米娜瓦尔·阿不里克木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8045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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