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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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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邹玉兰(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7805190526)
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肆拾叁万叁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868号]。
截至2026年3月16日,借款人邹玉兰尚欠借款本金:叁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壹元玖角壹分(小写:357121.91元),逾期利息: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柒角捌分(小写:8519.78元),罚息:贰佰贰拾玖元柒角肆分(小写:229.74元),本息合计叁拾陆万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肆角叁分(小写:365871.43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邹玉兰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联系人: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开力比努尔·艾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9293523):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6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09417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开力比努尔·艾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0000.00元(伍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40年6月2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5年3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42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47579.02元(肆拾肆万柒仟伍佰柒拾玖元零贰分)、利息5553.44元(伍仟伍佰伍拾叁元肆角肆分),本息合计453132.46元(肆拾伍万叁仟壹佰叁拾贰元肆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吾力古力·努尔麦麦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6812130103)
艾力夏提·艾尔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60508321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0804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80421-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8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吾力古力·努尔麦麦提、艾力夏提·艾尔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9000.00元(伍拾壹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4个月,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37年6月4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4年10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320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39009.84元(肆拾叁万玖仟零玖元捌角肆分)、利息16226.41元(壹万陆仟贰佰贰拾陆元肆角壹分),本息合计455236.25元(肆拾伍万伍仟贰佰叁拾陆元贰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不都拉·牙森(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304011715)
月热古丽·托合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705201665):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1年3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1969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牙森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36年3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5年5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90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23155.16元(壹拾贰万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壹角陆分)、利息964.66元(玖佰陆拾肆元陆角陆分),本息合计124119.82元(壹拾贰万肆仟壹佰壹拾玖元捌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7号
借款人(抵押人):雷宝华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雷宝华、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213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8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137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31368.55元、利息1159.39元、罚息238.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29号
借款人(抵押人):雷宝华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雷宝华、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217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8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13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7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31597.56元、利息1167.94元、罚息240.2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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