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

  (上接6版)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米尔古丽·图尔迪(公民身份号码:653224197003010245)

  我行于2022年12月16日与借款人、押人米尔古丽·图尔迪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815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39年12月1日止,贷款金额4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月10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米尔古丽·图尔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米尔古丽·图尔迪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815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1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3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伟、保证人乌鲁木齐众城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21100358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85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537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乌鲁木齐众城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502929.15元、利息5774.74元、罚息109.41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08号

  借款人(抵押人):腊贵龙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董军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腊贵龙、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董军红、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235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606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236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23608.72元、利息1677.32元、罚息48.3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宸臣

  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宸臣、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9100273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321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6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2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615412.69元、利息7151.18元、罚息96.95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19号

  借款人:李国平

  共同还款人:马金梅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5日与借款人李国平、共同还款人马金梅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7101219号的《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56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向其授信150000元的额度下循环支用。现贷款人称: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贷易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5630.22元、利息850.29元、罚息109.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本公证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1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