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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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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54号
借款人(抵押人):丁海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5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丁海涛签订编号为6001202110083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15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6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600099.09元,利息7998.76元、罚息104.85元(此利息、罚息截至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58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建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建国、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6201310074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20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2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9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13278.39元,利息2705.52元、罚息103.58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0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38号
借款人(抵押人):杜虎山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徐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杜虎山、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徐燕、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7201610365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63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27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85229.12元,利息3037.87元、罚息86.5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72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丽佳
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丽佳、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6007201410076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306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92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732896.25元,利息10452.61元、罚息146.33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2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55号
借款人(抵押人):亥比热·艾合麦提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热合木吐拉·克里木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亥比热·艾合麦提、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热合木吐拉·克里木、保证人新疆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6201610060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7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379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020021.41元,利息32922.47元、罚息1534.99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6年1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4月2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姚剑波(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501272818)
我行于2023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姚剑波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7568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3年7月5日我行给借款人姚剑波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487000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7月5日起至2043 年7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07 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姚剑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姚剑波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7568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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