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1

A+  |  a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吐尔逊·托列根(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310092611)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2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71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49年12月1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至2026年3月15日,借款人吐尔逊·托列根已逾期115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5日欠款本金694133.19元、利息8543.19元,合计702676.38元,2026年3月1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毛拉(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861012311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61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8日至2054年8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至2026年2月23日,借款人麦麦提艾力·毛拉已逾期218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2月23日欠款本金344145.15元、利息7811.48元,合计351956.63元,2026年2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尼合尼木·木合特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40620122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4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7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4月14日至2055年4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至2026年1月20日,借款人阿尼合尼木·木合特尔已逾期122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1月20日欠款本金695217.91元、利息8917.66元,合计704135.57元,2026年1月20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姆·如则麦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103110309)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麦尔旦·加马力(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7004054351)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09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2月19日至2050年12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至2026年1月20日,借款人阿依姆·如则麦麦提,共同借款人麦尔旦·加马力已逾期153天。贷款人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1月20日欠款本金857287.44元、利息13673.42元,合计870960.86元,2026年1月20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骏,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004252617)

  保证人:新疆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0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73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32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4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1月3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280499.13元、利息及罚息26692.4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307191.5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1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长贵,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20903221X)

  抵押物共有人:杨娟,女(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107121203)

  保证人:新疆融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93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2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4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6年1月3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1月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81333.44元、利息及罚息19733.67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01067.1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1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丽合尔(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0040403471X)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97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3月28日至2055年3月2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至2026年3月16日,借款人阿丽合尔已逾期115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6日欠款本金276779.65元、利息3622.92元,合计280402.57元,2026年3月1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31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