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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A+ | a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迪丽努尔·买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40629442X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艾色提·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10305039
保证人: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8年10月2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9201810029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475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6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止到2026年1月14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5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6年1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94992.1元、逾期利息6417.35元、逾期罚息89.1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01498.5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0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大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207162033
保证人:乌鲁木齐众城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019年1月2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6009201910000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1299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1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止到2026年1月14日,债务人累计逾期19期,连续逾期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6年1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13373.73元、逾期利息3915.52元、逾期罚息38.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717327.4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袁国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402262233
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0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国伟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938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47年10月17日止,贷款金额4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袁国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袁国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5938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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