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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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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热伊木·伊敏(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5197109301012)

  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支行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685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热伊木·伊敏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6月2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5976.10元、利息12971.46元、罚息1086.02元,本息合计340033.5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徐和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03050559)

  抵押人:吴晓帆(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608211623)

  债务人、抵押人徐和平、抵押人吴晓帆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03300001910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3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徐和平、抵押人吴晓帆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于2025年10月11日以上门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3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2954.74元、利息人民币2299.15元,共计欠款人民币285253.89元,以及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欠款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1779971202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燕(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10505372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尹建辉(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7403231713)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316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燕、尹建辉已累计2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4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52683.02元、利息89368.6元、罚息36725.18元,本息合计978776.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0915663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461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已累计逾期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3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8238.53元、利息4566.25元、罚息7252.48元,本息合计80057.2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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