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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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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扎代木·依明、阿卜里克木·阿伍提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790000元,并于2023年6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038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至2025年10月1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9期且累计26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768879.89元、利息48132.14元,本息合计817012.0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09156638。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86号“明天小镇”二期7#住宅楼2单元6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616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4年11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积德、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米证字第01889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1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10177.45元、利息2261.5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有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摆永合(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7101511)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952号日月星城高层公寓1单元1101室【他项权证号:乌房他证米字第2016408513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摆永合、保证人新疆通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21855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1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200450.88元、利息4121.1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忠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60406083X)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600号名门华府商住小区7#底商住宅楼1单元402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3)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758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忠林、保证人乌鲁木齐市金汇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891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1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536128.85元、利息9413.1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地里木拉提·巴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602262631,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利民巷73号9号楼7单元401号。

  被执行抵押物:沙依巴克区和田街296号3栋7层1单元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56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2年1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地里木拉提·巴拉提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78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5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1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328767.63元、利息6460.4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惠玲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640000元,并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742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至2025年10月1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9期且累计2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632399.89元、利息38823.47元,本息合计671223.36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亚库甫·阿不都热依木:

  债务人、抵押人亚库甫·阿不都热依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03154035)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二手910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7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亚库甫·阿不都热依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9月1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贷款连续9期累计1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89053.38元、利息13915.79元,共计欠款本息602969.17元,以及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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