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血认亲、银针试毒…… 古人断案手段的利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9
A+ | a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寸步难行,告状无门的境地。可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古人却处理了许多疑难案件,有的虽然不够科学合理,但留下了有益的启示。
中国古代断案也讲证据,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验结论、勘验笔录等。
到了宋代,取证的检验和勘验已经得到相当重视,法医学也开始成形,宋慈的《洗冤录》《折狱龟鉴》等法医学名著和案例汇编都相继问世。
不过,总的说来,当时科技落后,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证据是比较少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那时候那么重视口供。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被告口供(招认),即使没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也可以定罪结案。古代断案,官员需限期破案,而且实行“有罪推定”,对犯人更为不利的是,审理案子的“法官”,多数情况下也负责破案。这样办结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且会导致刑讯逼供。
在唐宋时期,刑讯受一定的限制。比如唐朝规定,对囚犯的拷打讯问,不得超过3次;打板子的总数,也不得超过200大板;如果打200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暂放。如果罪犯是怀孕的女犯,则必须等到分娩100天之后,才能打板子拷问。
事实上,极少有人能挨住200大板。一般情况,几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讯逼供常“屈打成招”。
但唐朝规定,如果拷打囚犯致死,有关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徒两年”,以此制约官员的滥用刑讯。
不过,经验老到的衙役皂隶对于打板子也有丰富的经验,对怎样能把人打死,怎样能打出外伤,怎样能仅打出“内伤”,非常精通。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经验,帮助审案人员在不致犯人死亡的前提下逼供。
明朝时期,刑讯逼供被合法化了。对于死刑犯等重罪犯,明朝的法律规定,必须“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以“只用鞭扑常刑”。
因为刑讯逼供合法化,官员审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门一顿严刑拷打、录下口供,就万事大吉。因此,明朝的官府,常常打得犯人“血肉溃烂,求死不得”。尤其明朝的特务审判机关,更是使用械、镣、夹棍,凶恶之极。
这一时期,冤假错案盛行,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因此,民间才出现了那么多的对于断案如神、公正无私的“包青天”“况青天”的呼唤。
不过古代官员办案,也不乏运用刑事技术和个人智慧断案者,比如以下几个故事:
《折狱龟鉴》记载,北宋陈襄任蒲城县令时,发生盗窃案,抓住几个嫌疑人,谁都不承认。陈襄说某寺里有座钟能辨别盗贼,没有偷东西的人摸它不会发出响声,而偷了东西的人摸它就会发出响声。陈襄亲自率县衙的官员对钟祈祷。祭祀完毕,用帷幕将钟遮好,暗中派人在钟上涂墨。过了很久,让疑犯们逐个去摸钟,摸完再把他们集中查验,只有一人手上没有墨,盗贼正是此人。
传说,宋慈为判断尸体是被杀后焚尸,还是被烧死的,曾将尸体喉部切开,气管中没有烟灰则说明是被杀后焚尸,气管中有烟灰和烧烫伤则说明是被火烧死的。这个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火灾时活人会吸入大量热空气、烟雾,造成呼吸道损伤;而没有呼吸的死人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外,古代还有被烧死的人“腮部发红,面呈芙蓉色”的说法,这也是对的。如果人是被烧死的,由于火场里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后,血红蛋白跟一氧化碳结合变成碳氧血红蛋白,碳原血红蛋白颜色鲜红,所以从尸体上就能看到颜色很鲜红。
不过,古代一些刑侦技术缺乏科学依据,也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用银针试探人是不是中毒而死的情节,在很多古典小说中很常见,这个方法直到民国时期还在沿用。银针碰到砒霜确实会变黑,但是并非能让银针变黑的都是有毒物质。比如,凡是腐败的尸体都会产生硫化氢,硫化物与银发生化学反应,会生成黑色的硫化银,所以银针呈黑色与死者是否为中毒身亡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用银针判断是否是中毒不准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提起亲子鉴定,很多人会想到古代小说上常常提到的滴血认亲:小孩的血跟大人的血如能够相融,就认定双方是亲子血缘关系,否则就不是,其实这种方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到目前为止,血缘关系的准确认定还只能通过DNA鉴定。
据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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