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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7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勇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艳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勇、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艳丽、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59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365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2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2556.68元、利息1334.17元、罚息90.9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6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东阳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玉平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东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玉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321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83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763.46元、利息434.09元、罚息30.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45号
借款人(抵押人):郭能文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兴会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能文、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兴会、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7100146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19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3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分别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045.45元、利息702.54元、罚息96.5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开威 (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610105555)
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开威、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0年7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432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4329-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70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开威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零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67265.65元、利息12432.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9698.5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明 (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70810143X)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李明、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0430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0430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9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明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7628.29元、利息7128.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4757.0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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