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经理私卖破产公司车位获刑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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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现在小区停车位有团购促销活动,需要吗?”2023年3月,寻乌县某小区业主凌某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小区开发商某置业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手头有内部优惠停车位可售,凌某心动了。

  很快,陈某选定辖区地库一个停车位和一间杂物间。陈某表示,停车位9万元、杂物间2.65万元,但通过他可享受团购价,总共只需5.2万元,但钱款要交给他个人。不久,凌某向陈某个人账户转账2万元,承诺签合同时付清尾款。

  此后,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签订合同,称已将凌某的车牌号录入车库系统。凌某的车辆能正常出入车库,便未再催促。

  2023年6月,陈某电话联系凌某:“我在外地出差急用钱,你先付尾款,等我回来就签合同。”凌某向陈某个人账户转账1.2万元。几天后,陈某返回寻乌县,告知凌某付款后即可签约。凌某当面支付1万元现金,坚持签完合同后再付剩余的1万元。2023年8月,凌某开车驶出车库时被拦住,系统显示车辆权限已到期。他询问车库管理员得知,其从陈某处购买的停车位尚未出售,车辆进出车库的权限是陈某私下开通,期限仅1个月。

  凌某向某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得知陈某原是该公司经理,已于2023年3月离职,并未收到其购买停车位的相关资料和钱,也未开展团购活动。凌某联系陈某,对方承认挪用了相关款项,承诺会还,但一直未兑现,凌某报警。

  经查,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申请破产,寻乌县法院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所有资产包括停车位定价,需由资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处置,公司仅负责执行管理人作出的决策,无权单独作出相关经营管理决策。客户购买停车位需找公司销售人员或财务人员,款项需转入指定管理人对公账户,由管理人审核后再用公章在买卖合同、收据及凭单上用印。

  寻乌县检察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骗取凌某4.2万元,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乌县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陈某违法所得,依法还给凌某。

  据8月7日《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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